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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和“支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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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后悔权?

市场买卖,愿打愿挨,为什么要赋予顾客后悔的权力?后悔权成为购物条款可能起于邮购生意。邮购安排节省了批发零售体系的交易费用,上世纪50年代起在美国颇为红火。

节省了一种交易费用,带来了另一种交易费用的上升。邮购顾客不像在商店里可以亲眼观看,触摸,试用商品,拿不准货物的质量。而邮购商货不对版的毁约行为时有发生,监管费用很高。这对买卖双方均不利,为了各自的利益,邮购生意采取了结构性的合约。一般邮购广告末尾都会加上一句,如果对货物有不满意,在期限内可以退货。

是的,后悔权是市场为了减低监管费用而采用的一种合约安排。货物的种类成千上万,后悔权里对于条款的约定也千差万别。顾客要监管商家,商家也要监管顾客。美国在80年代政府介入以前,后悔权一般是有条件的。试用有限制,退货有期限,因为要减少影响货物的再次销售。采取后悔权的多是运输方便,质量容易鉴定,试用不太损耗的货物。这也解释了邮购物品中,大型家用电器,贵重珠宝首饰等比较少见的原因:电器用后价值跌的较多,珠宝要防止顾客调换假的。试用容易贬值的商品,退货的期限较短,邮购的范围也较小。邮购书籍可以横穿美国,邮购日用品一般限于市内发货。

一个推论是,越是私用性质高的商品,退货条款越是详细,而有共用品性质的商品,试用不满退货并不太影响下个顾客的使用,退货近于没有条款。美国一个庞大的邮购市场是教育培训类的知识产品,怎样养金鱼,怎样提高记忆力之类。这类商品退货期限一般较长,期限内随时可以无理由退货,有些甚至规定顾客退货可以保留着买来的资料。

邮购新娘和支付宝

监管商家和顾客的费用不低,如果某些局限下这费用太高,邮购合约就不被采用。但是“邮购新娘”怎么可能呢?新郎要防止新娘太难看,或者结婚后逃跑,新娘也要防止新郎是穷光蛋。因为邮购新娘多是由中介机构处理付款的条款的。新郎付款给中介,中介付款给新娘家庭。中介对新郎保证如果新娘逃跑免费再找,对新娘要保证新郎的收入实力和身家清白。另一方面,新郎对婚后生活满意的话,中介要将保证金给新娘家庭。

中介是降低监管费用的安排。中国网购大兴,各种大型电器,水果,鞋子等等一般邮购难以成事的商品全部可以在淘宝上买到,支付宝无疑是天才的安排。除了商家和顾客两便,大量快递物流公司也得益于“界外效应”生意兴隆,以至于连带了物业公司的保安薪水上涨。既然有了这样绝妙的合约出现,为何还要去学美国那七天无理由退货呢?

统一规定无条件退货造成租值消散

统一规定无条件退货是愚蠢的。“无理由,无条件”适用的是共用品性质多的商品,一般化到邮购业,无疑要淘汰很多品类的邮购生意。商家本可以采取对“有理由“和”无理由”退货的同一件商品,采用不同价格或条款,一刀切之下,减少了选择,成本因此上升。

另一方面,标榜无理由退货可以是企业的广告行为,是一种对自身产品质量的宣言。市价出现的代价不菲,有人搞全网最低价,有人无理由退货,觅价各有各的高招,强行规定七天期限,商家觅价的成本被抬高了。淘宝那些卖二手超低价笔记本电脑,和翻新电子产品的商家有难矣。

报纸以“购物狂有救了!“作标题夸张的报道“后悔权”的好处,但这无理由的“后悔权”使得购物的代价变低,不知道是救了还是害了购物狂们呢?

为什么要把成功当失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9条是这样说的:“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各种支付宝式的中介服务,和不同条款的退货权,把买卖双方的权力界定的清楚,大大降低了邮购网购电购的成本。既然已有市场运作,为何公权力还要来插一脚?是消协的那些大爷们比淘宝店主们懂得怎么做生意吗?

判定商品性质宜不宜退货,这权力要掌握在谁手里呢?物价局,质监局,还是消协?处罚违规行为的权力又归谁?网店,邮购,电视购物等企业又要多伺候几位婆婆?

要是因为贯彻消法第9条的代价太大,像闯黄灯政策那样不了了之,徒损法律的公信力,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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