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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梳女与不落家

已有 3,183 阅读此文人 - - 六七十年代,经济解释 -

自梳与不落家的习俗,曾盛行于粤中的顺德,番禺、中山南海等县。过去少女是蓄辫的,结婚以后才束髻,上述地区的许多妇女,却通过一种特定的仪式,自行易辫而髻,以示决心不嫁,以独身终老,称为“自梳”或“梳起”。“不落家”是指在形式上举行了婚礼,但婚后少女即长归母家,避免与丈夫同居,名义上是已婚,实际上是独处,与自梳名异而实同。(《广东风情录:形形色色的旧社会—自梳女与不落家》,P23)

 自梳与不落家的习俗大约在清初己成风气,而不落家的成风为时更早。以光绪、宣统年间人口多达千人的番禺南村为例,一年之中,女子之出嫁者,不过数人,至一九零九年,甚至无一人出嫁。民国之后,自梳与不落家的风气虽渐陵替,但直到解放初期,余风仍未全泯,据一九五三年的调查,番禺大龙乡仍有自梳女二百四十五人,中山的沙荫乡,仍有不落家的妇女四十六人。(《广东风情录:形形色色的旧社会—自梳女与不落家》,P24)民国22年(1933年)《番禺人口调查报告书》称,全县自梳女共7011人,其中一区1055人,二区4098人。南海县西樵简村,“该乡抗战前连续八年,未出嫁过一个女子,统统都自梳起来。” (《顺德自梳女文化解读》,P2)

 这种风气,只盛行于珠江三角洲一带,其他地区罕见。珠江三角洲经济作物富绕,手工业发达,妇女谋生门径较多。顺德蚕丝业隆盛时,缫丝女特别多,自梳与不落家之风亦特炽。番禺一邑,自梳与不落家之风只见于较富庶的禺南,地土贫瘠,妇女不易独立谋生的禺北,即无此风气。(《广东风情录:形形色色的旧社会—自梳女与不落家》,P25)

 在传统礼教支配儿女婚姻大事的中国,“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是每个适龄儿女应遵循的信条,否则就是对父母的不孝。为何顺德等地区竟出现如此反常的风俗,实在另人费解。

 对于自梳女及不落家现象,现有研究积累的观点与资料相当丰富。但大多数都是历史学、人类学与文化学的研究,没有一套科学方法来系统整理这些观点与资料,也就不可能推出可以验证的假说,有些研究明明己经提到正确的结论,却又不敢或不愿肯定。也有从经济观点来探讨的,但没有适当的理论指导,所得结论自不能另人信服。我认为,运用张五常教授的中国旧礼教婚姻的理论来解释自梳女与不落家的现象,得出的结论足以推出可以验证的假说。

 果基鱼塘、桑基鱼塘与蔗基鱼塘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独特的农业耕作方式。由于清政府实行海禁的政策,全国独留粤海关作为唯一的通商口货,外商大量采购生丝,厚利所在,使得原本以果基鱼塘为主的珠三角地区,变成以桑基鱼塘为主,并曾有两次将稻作改为桑基鱼塘的高潮。(《顺德自梳女文化解读》,P25)

 摘桑、养蚕与缫丝的工序复杂,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十几岁的女孩手艺灵巧,自然就成为家里的好帮手。“机器缫丝兴起后,工厂大量招收学徒工,绝大多数是女工。蚕丝产区的女工可以挣得较高水平的工资,不但养活自己绰绰有余,甚至足以养活全家。由于顺德南海两地蚕丝生产的专业化,使得居民生活要全部依赖进口,有人估计,顺德所产大米不足供本县人口十五天之需,全县均依赖洋米为生。在这种情况下,偶遇蚕丝销量下跌,则粮贵茧贱,缺少粮食,农民直接面临饿死的危险,而在工厂上班的女工多数都有积蓄,可以帮家里渡过难关。因此不难理解家长对女儿不婚的选择持默许的态度。” (《顺德自梳女文化解读》,P32、33)

 我认为,《顺德自梳女文化解读》的作者李宁利已经把自梳女与不落家的关键局限条件找出来了。但他不认为这是最终的答案。所以他接着说,自梳女起源与盛行核心区与珠三角基塘农业区范围重叠,不是偶然的,但自然地理因素“只是文化产生的一个方面,不是决定的因素。自梳女的产生是由当地特殊的社会文化环境造成的。”其实,所缺少的只是用适当的理论来解释而已。

 按张五常教授的理论,在旧中国家庭可以看作一个生产单位,而子女可看作父母的私产,但父母对子女也有爱,父母为子女选择配偶,遵循财富最大化的原则,采取哪种婚姻契约,取决于父母实施与转让产权的成本。

 在珠三角蚕丝产区,女儿的经济价值提升,甚至成为家中的经济支柱。在旧中国,婚姻是断权契约,俗语称嫁出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一旦嫁出,再难帮补母家,父母收入锐减,维持一家的生活都成问题。儿女是父母的私产,嫁与不嫁都是父母的决定,端赖于嫁女之失与聘礼之间的比较。更何况女子嫁人,必面临怀孕生子的问题,但“怀孕的妇女会被赶出工厂,绝大部分妇女入了工厂就不敢结婚,己婚妇女进了厂后就再不敢与丈夫过夫妻生活,有人结婚十三年,从未与丈夫过过夫妻生活。”(《解读》,P60)也就是说,女子结婚之后,经济价值大跌,夫家所出聘礼,无非女子未来收入贴现之所值。两相比较,嫁女之失大矣。有些论者强调自梳与不落家是女子自愿的选择,甚至父母强迫嫁人反以死相抗,这就拘泥字面上的含义了,父母有养育之恩,难道做女儿的会忍心看着父母兄弟一家人饿死不成?做父母的强迫女儿出嫁,是父母与女儿之间有爱,为人父母也不愿看到亲生女儿牺牲青春年华,孤独一生,但为之奈何!

 但女儿不嫁,毕竟不容于礼俗,礼俗中“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己成为不嫁女严重的障碍,礼俗的规定是无法马上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因而作为一种变通,名义上是嫁女了,但女子还是回母家居住的不落家习俗就出现了。《中华风俗志》载:“(番禺)不落家者,嫁后不与丈夫同寝处,越日仍归母家……乡中女子,习染归宁不返之风。”“女子出阁后,约留夫家数日,即回软。自是除过年过节外,以在母家之日为多,必诶有子,始肯乐家。否则迟至十年八年者有之。若逼之太甚,往往轻生服毒死。故为翁姑者,每托翁姑病,接妇回家。留三两日,妇又托词送嫁,仍返母家。谚曰:‘家婆多病痛,新妇多嫁送’。所谓多者,非真多也,皆托词耳” 。(《解读》,P50)这段资料记载的重点与理论上的分析是一致的,不落家的关键, 是尽量不与丈夫同居,从而避免怀孕生子,长住母家,才可以做工帮补母家。要等到怀孕有子,才乐家。也有的因新婚之际防范不周,或意志不坚,让丈夫有机可乘,从而怀孕生子的,导致不落家失败的。这里也可以看出,夫家是不会善罢干休的,但新妇动不动轻生,也无可奈何。也有夫家带人到工厂,诶妻子做工外出,将妻子装进布袋抢回的。

 不落家的婚俗使得婚姻名存而实亡,夫家是受损的。所以又有一种“买门口”的折衷做法。即母家在为女儿找夫家之时,订明女儿不落家,宁愿花一笔钱,给女婿纳妾为代。(《广东风情录—自梳女与不落家》,P29)不落家妇女及自梳女到晚年以后,都薄有积蓄。不落家妇女及自梳女晚年遗产的处置与理论分析的含义是一致的,不落家妇女的遗产,如有庶出子女,一般多遗赠其庶出子女或母家亲属。(《广东风情录 –自梳女与不落家》,P35)

 至于自梳女,则更是为了完全摆脱婚姻的不利,假借自梳的仪式,让女儿能够名正言顺的留在母家。所以,不落家的习俗在先,以后又衍生出自梳的习俗,都是让女儿留在母家帮补家用,维持生计的做法。不落家妇女与自梳女多出自贫苦家庭,富家女子不落家与自梳的属极少数情况,这与理论的含义也是一致的。

 另外,乡风礼俗也不能不因此而稍作变通。一般女子长大不嫁,长居母家,乡俗认为不祥,但自梳女另当别论,自梳女一经“梳起”,有权视母家为己家,以母家之事为自己之事,且为母家操持家务,虽兄嫂、弟妇也不敢非议,俗称“把家姑婆”。即使有矛盾,乡俗必多认为兄嫂、弟妇不能容人,而加以指责。这类自梳女,一般都有较强的传统宗法观念,以弟兄辈之荣辱为荣辱,视弟兄辈之子女为子女,举一男则笑口长开,添一女则拂然不悦。(《广东风情录 –自梳女与不落家》,P35)资料中亦多有不落家妇女与自梳女负担教育侄儿,为侄儿成家立室,甚至为侄儿承担养儿育女开支的记载。

 自梳女一经“梳起”,是终生不能翻悔的,如有勾三搭四(指异性),即为乡党所不容,其甚者往往被捆入猪笼,投于河涌将之浸死。(《广东风情录自梳女与不落家》,P25)但自梳女与其金兰姊妹生活上相互关怀,甚至因此发展成同性恋,即所谓“契相知”,出入相随,俨然夫妇的行为,从未有人干预。(《广东风情录–自梳女与不落家》,P36)不可思议的是,同是为旧礼俗所不容的伤风败俗行为,何以受到的对待不同,盖因后者无损于“自梳”的安排,并且为了满足自梳女情感上的需求,也不得不做出让步。

 进入民国以后,随着顺德蚕丝业因国际市场的因素逐渐衰落,以缫丝为业的自梳女及不落家女失去了经济凭借,多四出佣工。自梳与不落家的风气遂自衰薄。抗战胜利以后,珠江三角洲的元气大伤,自梳与不落家的风气己不绝如缕。(《广东风情录 –自梳女与不落家》,P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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