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从合约整体看
转卖价限制只是合约结构中的一个条款。完整的合约要件则包括:每商家的代理区域、年度总产出目标、出厂价和转售价、年度目标超过与否的奖励或惩罚。透过合约总体的作用来分析容易找到合适视角。
不妨借鉴佃农合约来理解。分成合约中的批发价和转卖价其实可看作分成比例,假设每个渠道商生产力均质,这样在均衡条件下,品牌厂家要将全国市场分成若干小块给每个渠道商,并约束商家的投入水平。厂家和商家都要竞争,低于年度目标的要淘汰,超过年度目标的奖金实际上是对生产力高的商家累进分成。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合约重点要放在将市场分割指定给特定商家。
限价是为了维护封地产权
土地向佃农分配完毕,农民等于有了封地的产权,不会有农民跑到别家封地上耕耘。但市场封地要维护产权显然没有农植那样便宜。如果不限制转卖价的后果是什么?在同一价格条件下,“封地领主”有现成客户关系,“非法”商家竞争不过,串货行为对封地产权的侵犯有限。但如果非法入侵者降价竞争,需求量的反应会完全不同。由于存在累进分成的合约条款,降价串货的行为很可能被误判为生产力较高而触发累进奖励,这又势必进一步刺激商家钻空子来侵犯同行的“封地”。
有空子可以钻意味信息费用太昂贵,完美合约不存在。不论农植或是品牌代理,分成合约的本质不变。任何合约都存在合约费用,但从农植到代理,产权维护费用的局限有了夸张的转变。从每人头土地转到每容量市场资本,限制转卖价是约束分成合约中要素投入比例最便宜的手段。
品牌商的动机
为什么厂家非要控制要素的投入比例呢?还是将市场视为佃农合约中的土地。土地一定,地租最大化要求分配土地时控制农民人数,即将土地在不同农民数量中分配,直到再分配的边际增量租金为零。若土地公有,农民投入不受约束,单个农民只看自己边际收入与边际成本行事。有主与无主的均衡产量必然严重分歧。农植局限下,人力大致接近,限制人头就等于约束人力投入程度,转为经销合约就必须直接约束资本投入量,管制串货!
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从偏离理想中的品牌租值最优点看,所谓有主与无主只是个程度区别。没有完美的合约,偏离最大租值是个代价,监管分成合约也要付出代价,虽然厂家有意图减少监管的成本,但总是在两个代价边际相等时停下来,这就是管理的内涵!
天师说得极对,零售限价是商家的要求,但由厂家行权最便捷。维护商家的封地产权就是维护整个批零体系的分成合约,也就是维护了品牌租值。以上分析虽然主要针对二批价,但市场有时二批和零售价分不开,整个分析平移到零售同样成立。
两假说竞争
天师指出限制转卖价是消灭讨价还价。我的假说是讲,管制转卖价格是维护封地产权,含义着不影响封地产权的转卖价格一律不管。一样货色不会有人抢着卖贵,所以有转卖价格下限,但向上则不管。两个假说竞争:在我的商业天地里,卖便宜了遭殃,从罚款到取消代理权不论,总之杀无赦,而在下限价格以上,买卖双方继续争啊争。